【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0.27 04:17 am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行政命令,確定明(99)年1月1日起,投資型保單保戶屬於投資帳戶的收益一律要課徵所得稅。
目前全國有近500萬投資型保單帳戶,為降低市場衝擊,財政部規定,今年底前售出的舊保單不會溯及既往課稅,仍可視為保險給付,包括所得稅與遺贈稅均免稅;但明年新售保單則要課徵所得稅;非屬適格保單的部分,也不再免徵遺產及贈與稅。
根據調查,國內投保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共495萬戶,其中累積投入保費30萬元以下者約占78%;累積保費在100萬元以下者則達94.6%。財政部認為,投資型保單的投保戶多數是一般大眾,且金額不大,遭受課稅的衝擊相對較小。
外商保險公司先前強烈建議政府暫緩對投資型保單課稅,行政院金管會也擬建議延後至民國100年再課稅,但財政部已準備近日內發出課稅命令,如期自明年起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收益課稅。
賦改會經過一年研商,做成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採所得與遺產切割處理原則,適格保單(即保單價值中的保障大於投資)可享遺產稅全額免稅優惠;但生前給付者,不論保單是否適格,投資帳戶收益均應依投資標的性質課徵所得稅。
這項課稅原則不溯及既往,99年實施時,現有舊保單均不列入適用範圍。在此之前,投資型保單多數都不課徵所得稅與遺產稅。
財部表示,由於投資型保單的保障與投資帳戶可以明確的劃分,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所得會依其各別所連結投資的商品標的來決定徵免所得稅。
以現行稅法為例,99年起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帳戶課徵所得稅時,只有全年超過27萬元以上部分的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以及股利所得須合併個人綜所課稅;連結的投資標的如果是債券,則只要按10%稅率分離課稅。
官員表示,市售投資型保單95%以上投資標的均在海外,且以連結境外基金或連動債居多,海外所得逾100萬元者99年起須申報最低稅負,投資型保單收益符合海外所得申報標準者亦須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2009/10/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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